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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CSSCI法学期刊:谁更有知识影响力?-搜狐
来自 : mt.sohu.com/20171103/n5214030. 发布时间:2021-03-25

编者按

怎样判断CSSCI法学期刊的知识影响力?常规算法是看影响因子的大小。但本文指出哪个法学期刊影响更大,还得看期刊相互影响系数。即如果A期刊引用B期刊的文章次数要多于B期刊影响A期刊的文章次数,那么可以说A期刊对B期刊的知识影响更大。本文呈现了21种CSSCI法学期刊的影响力分布格局。这篇文章虽然写于2009年,数据已经陈旧,例如《法学家》的影响因子已经大幅提升,但在研究方法上仍然没有过时。

原文发在《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2辑。

CSSCI法学期刊:谁更有知识影响力?

文 | 侯猛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在2007年12月28日公布了CSSCI来源期刊(2008-2009)遴选结果。其遴选标准是,每类期刊是按照总被引次数与2004-2006三年他引影响因子的加权值高低顺序排序。法学期刊中有21种入选 [1],排名如表1所示:

问题是,依据这样的遴选标准,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CSSCI各个法学期刊的影响力,甚至会对法学的知识生产带来不利影响。[2] 作为重要的修正,期刊相互引证程度,能够反映出同一领域内不同期刊的影响力。例如,芝加哥大学的史蒂芬 斯蒂格勒曾比较经济学和统计学领域的期刊引文的“输出”和“输入”情况:如果甲期刊中的文章被乙期刊引用的次数,是乙期刊中的文章被甲期刊引用次数的四倍,那么,可以认为甲期刊是信息的生产者,而乙期刊则是信息的消费者。[3]本文尝试将这种方法运用于对法学期刊的分析,通过计算CSSCI法学期刊相互的引证次数,来发现期刊的相互影响力。[4]

本文主要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引文数据库 [5],除非特别说明,数据时间跨度从1979年至2009年,数据采集时间截止到2009年5月30日。本文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引证次数为依据进行横向比较,讨论CSSCI法学期刊的相互影响力,从而发现哪种期刊在哪些情况下,更具有(而不仅仅是最具有)知识上的影响力。第三部分讨论期刊如何改进引证评价标准来推动知识生产。最后是小结,补充分析了CSSCI以引证作为评价标准对知识生产的不利影响。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宏观评价

首先,可以对21种CSSCI法学期刊引证其他期刊次数进行统计排名。附表、表2、表3所示的是,引证次数进入本刊前5名或前10名的期刊名称、数量:

从表上的内容可以看出的一般趋势是:进入21种CSSCI法学期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甚至前10名的期刊,大多数仍然是这21种CSSCI法学期刊。这说明,CSSCI法学期刊之间的知识互惠相当紧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法学研究的自主性(抑或自我封闭性?)。[7]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CSSCI排名靠前的法学期刊,多数进入了排名靠后的法学期刊引证次数前5名或前10名的期刊。但反过来,排名靠后的法学期刊,却没有或较少进入排名靠前的法学期刊引证次数前5名或前10名的期刊。这说明,排名靠前的法学期刊相对属于知识生产者,排名靠后的法学期刊则属于知识消费者,前者对后者有更大的知识上的影响力。

以引证次数数量和排名为依据,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第一,对其他20种CSSCI法学期刊(简称“他刊”)具有第一影响力的期刊是《法学研究》。它进入所有期刊引证次数的前3名。其中,《法学研究》位列下列9种期刊引证次数排名的第1名,并且超过期刊自引次数:《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这说明,《法学研究》对上述9种期刊影响最大,超过了期刊自己对自己的影响力。

第二,对他刊具有第二影响力的期刊是《中国法学》。它进入所有期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其中,《中国法学》位列下述4种期刊引证次数排名的第1名,并且超过期刊自引次数:《法学家》、《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这说明,《中国法学》对上述4种期刊影响最大,超过了期刊自己对自己的影响力。《中国法学》位列下述5种期刊引证次数排名的第2名,并且也超过期刊自引次数:《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论坛》。这说明,《中国法学》对上述5种期刊的影响仅次于《法学研究》,并且也超过了期刊自己对自己的影响力。

第三, 对他刊具有第三影响力的期刊是《法学》。它进入17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所有期刊引证次数的前10名。其中,《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6种期刊对《法学》的引证次数超过期刊自引次数。这说明,《法学》对上述6种期刊的影响,超过了期刊自己对自己的影响力。特别是,《法学》还是《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引证次数第1名的期刊,这说明,同属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这两种期刊的知识互惠程度相当密切。相比之下,同属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和《比较法研究》,前者仅位列后者引证次数第10名,这说明,两者的知识互惠程度不高,甚至可能两种期刊在实际运作中也较少联系。

第四,如果就进入他刊引证次数前5名的数量来看,对他刊具有第四影响力的期刊是《法律科学》,共有8种。《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分别进入6、5、5、3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8] 就对他刊的影响力而言,这几种刊物与背景相似(主办方均为老牌法学院)的《法学》相比,差距很大。

如果就进入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的数量来看,《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政法论坛》进入20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进入18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法商研究》进入1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值得注意的是,CSSCI排名第12的《比较法研究》,它进入了10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10名。就此而言,它要比CSSCI排名第3的《中外法学》(进入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排名第8的《法制和社会发展》(进入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排名第11的《环球法律评论》(进入3种他刊引证次数前10名),其影响力要大得多。

第五,CSSCI排名第3的《中外法学》,却没有进入任何1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也就是说,单就引证次数来看,《中外法学》对20种他刊在知识上的影响力较低。这与它在CSSCI排名第3的位置反差很大。CSSCI排名第8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也是如此,没有进入任何1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除此之外,CSSCI排名第13名至第21名的期刊,即《知识产权》、《法学家》、《法学论坛》、《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也没有进入任何1种他刊引证次数的前5名的期刊。这与它们在CSSCI中排名靠后的情形基本符合。

第六,期刊引证次数位列第1名为自引的期刊共有7种,即《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比较法研究》、《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期刊自引次数的多少,能够反映出期刊对自己发表文章的知识承继程度。[9] CSSCI排名第1、2、4、6名的《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具有此种特点。而CSSC排名靠后的《比较法研究》(第12名)、《知识产权》(第13名)、《行政法学研究》(第16名)也是如此,但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这3种期刊相较前4种期刊,其专业更为细分,分别侧重于比较法(外国法)、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由于综合性法学期刊发文数量有限,不可能都能全面顾及所有专业领域,这自然会降低综合性法学期刊被专业性法学期刊引证的数量。从而,也增加专业性法学期刊自我引证或引证其他专业性法学期刊的可能。《中国刑事法杂志》自引次数位列第2名,并且引证《人民检察》次数位列第3名;《知识产权》引证《电子知识产权》次数位列第2名,引证《科技与法律》次数位列第4名,也验证了上述推断。

第七,期刊自引次数没有进入引证次数前5名的期刊共有5种,即《法学家》、《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自引次数分别为各自期刊引证次数排名的第37、9、9、15、8名。期刊自引次数排名越靠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期刊相对扮演着知识消费者的角色,期刊对自己发表文章的知识承继程度较差。

这其中最奇怪的期刊是《法学家》。《法学家》是由法学学科评估(博士点和硕士点)排名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 [10],但CSSCI排名仅为第14,期刊自引次数仅为引证次数排名的第37名。原因何在?如果比对《法学家》引证他刊次数的绝对数量,就不难推测其CSSCI排名靠后的原因。

通过表4和附表可以看到,《法学家》引证其他CSSCI法学期刊的次数,要远远多于其他CSSCI法学期刊引证《法学家》的次数,也远远多于《法学家》自引次数。[11] 甚至,《法学家》引证非CSSCI法学期刊(包括CSSCI其他门类期刊)也远远多于《法学家》自引次数。主要原因在于,多年来《法学家》都有发表学科综述的做法。学科综述往往援引的是他刊的文章,本刊文章反而引证较少。[12] 这客观上造成他刊引证次数增加,相对降低了《法学家》的引证次数以及引证率(影响因子)。由于CSSCI是以总被引次数与2004-2006三年他引影响因子作为遴选标准,这直接导致《法学家》的排名靠后。因此,为提升《法学家》的影响力,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取消学科综述。[13]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微观分析

“期刊影响系数”能够更细致地反映期刊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所谓期刊影响系数,是指本刊引证他刊次数与他刊引证本刊次数之比。[14] 如果影响系数为1,那么可以认为本刊和他刊的相互影响程度相等。如果影响系数小于1,则表明本刊对他刊的影响比他刊对本刊的影响要大。如果影响系数大于1,则表明本刊对他刊的影响比他刊对本刊的影响要小。为简化讨论和集中展现推论,本文只对CSSCI前10名法学期刊的影响系数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最有影响力的期刊仍然是《法学研究》,没有1种期刊对它的影响系数超过1。换句话说,其他9种期刊对《法学研究》形成程度不同的知识依附。除此之外,有7种期刊对《法学》形成程度不同的知识依附,其他依次为《中外法学》(6种)、《法律科学》(6种)、《政法论坛》(5种)、《中国法学》(4种)、《法商研究》(4种)、《法学评论》(3种)、《现代法学》(1种)、《法制和社会发展》(1种)。具体而言,还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第一,《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各自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94:1.07。这说明,《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学》的影响,要比《中国法学》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更大(但差距不是很明显),尽管《中国法学》引证自己排名第一。如前所述,其他9种期刊对《法学研究》的影响,都不如《法学研究》对它们的影响。

其中,对《法学研究》影响最小,或者说,对《法学研究》知识依附程度最高的期刊是《法制和社会发展》(3.07);对《法学研究》影响最大,或者说,对《法学研究》知识依附程度最低的期刊是《政法论坛》(1.01)。除《政法论坛》之外,《中外法学》(1.06)、《中国法学》(1.07)对《法学研究》的知识依附程度也很低。这说明,《政法论坛》、《中外法学》、《中国法学》这3种期刊相对独立,《法学研究》不对其构成知识依附意义上的支配地位。而《法商研究》(1.45)、《法学》(1.52)、《法律科学》(1.59)这3种期刊对《法学研究》的知识依附程度较高。再次,知识依附程度更高的是,《法学评论》(1.93)和《现代法学》(2.47)。

第二,虽然《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比其对《法学研究》影响大,但就知识依附程度而言,对《中国法学》影响最大的期刊不是《法学研究》,而是《法学》(1.74),其次是《法商研究》(1.28)、《法律科学》(1.13),最小的仍然是《法制和社会发展》(0.50)。

第三,《中外法学》虽然没有进入各刊引证的前5名,但从影响系数来看,对《中外法学》影响最大的期刊是《法律科学》(1.26)。换句话说,在期刊的相互知识依附程度上,《法律科学》与《中外法学》相比更占优势,但优势并不明显。和《法律科学》相似的《法学研究》(1.06)、《中国法学》(1.05)也是如此。相比之下,《法学》(0.68)、《法学评论》(0.48)、《法商研究》(0.41)、《政法论坛》(0.38)、《现代法学》(0.23)对《中外法学》的知识依附程度要更高,最高的仍然是《法制和社会发展》(0.13)。

第四,对《政法论坛》影响最大的期刊是《中外法学》(2.61)。对《法商研究》影响最大的期刊是《中外法学》(2.43)。对《法学》影响最大的期刊是《法学研究》(1.52)。对《法律科学》影响最大的期刊是《法学研究》(1.59)。对《法制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期刊是《中外法学》(7.8)。对《法学评论》影响最大的期刊是《中外法学》(2.07)。对《现代法学》影响最大的期刊是《中外法学》(4.35)。由此可见,虽然就引证次数而言,《中外法学》没有进入他刊引证前5名,但从影响系数来看,CSSCI前10名中有5种期刊受《中外法学》影响最大,而《法学研究》也不过2种。这似乎可以说明,《中外法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期刊,同时它又对他刊有很大影响。

第五,在CSSCI前10种期刊中,同质性最高的期刊是《法商研究》和《法律科学》,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主办。它们对其他期刊的影响力,除了对《中外法学》之外(分别为0.41和1.26),对其他期刊的影响都很接近:《法学研究》(0.69、0.63),《中国法学》(1.28、1.13),《政法论坛》(0.83、0.75),《法学》(0.55、0.57),《法制和社会发展》(1.14、1.33),《法学评论》(1.03、1.16),《现代法学》(1.16、1.16)。同时,《法律科学》对《法商研究》的影响,要比《法商研究》对《法律科学》要大些(1.18:0.85)。

第六,从对他刊影响力最小的期刊来看,《法制和社会发展》对《法学研究》(0.33)、《中国法学》(0.50)、《中外法学》(0.13)、《法律科学》(0.75)、《法学评论》(0.77)、《现代法学》(0.95)6种期刊的影响是最小的。其次是《现代法学》对《政法论坛》(0.74)、《法学》(0.53)、《法学评论》(0.77)3种期刊的影响是最小的。《中国法学》对《法商研究》(0.57)的影响是最小的。《政法论坛》对《法制和社会发展》(0.95)的影响是最小的。

第七,一些有待验证的假设:例如,《政法论坛》与《法制与社会发展》各自的影响系数分别是1.05:0.95。这两个数字比较接近,体现出两种期刊有一定的知识同质性,例如,整体上都偏好发表理论法学文章。此外,由于《中外法学》过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是偏好发表理论法学文章,但在知识上扮演着输出者的角色,因而,更可能成为了对《政法论坛》影响最大的期刊。但是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与期刊之间的知识同质程度并非直接相关,可能还需要进行个案具体考察。甚至从细分期刊所发表的学科领域来而言,影响系数可能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15]

综合上述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微观分析和宏观评价,对比CSSCI法学期刊名单,可以整理为表6:

由于难以对影响系数和他引名次进行权重统计,因此,很难综合这三份排名形成一份客观精确的期刊最终排名。但对比三份名单,还是能看出一些问题:例如,《法制与社会发展》在前两份名单中都排名第10名,这与CSSCI排名第8名有些落差。其之所以排名第8名,只能合理推断其影响因子比《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更大。另一个排名存疑的是《法学》,它在两份名单中分别排在第2和第3名,但在CSSCI排名仅为第6名。由于《法学》是单月刊,发文数量较多,其受CSSCI遴选主要依据影响因子的标准冲击较大。因而,也未能真正反映出其在知识上的影响力。

期刊如何影响知识生产

上述调查结果,似乎还进一步说明了,法学论文的质量标准难以在经验上判断,因此其所依附的期刊本身成为重要的质量信号。那些影响力较大的期刊更可能吸引注意力,因此条件相同的两篇论文,不同的传播载体将导致不同的命运。这就是当代知识影响的经济逻辑。这在理论上解释了文献学中“齐普大法则”所揭示的经验规律。这将导致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期刊的分层将加速。正如本文显示,《法学研究》等排名靠前的期刊已经在被引证方面与同类期刊拉开距离,可以预见,这个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中国法学将更为凸显形式上的“精英期刊”,这些期刊在产业结构上高度集中法学论文引证,这也即是本文所暗含的“期刊的期刊”。

但这可能并不代表学术质量,或长期知识影响,例如前述法学论文的短暂半衰期。那么,这种分层和集中并不一定促进知识,反而可能形成障碍,例如这将不利于新思想新知识的生产。学术寻租和学术政治,在这个竞争过程中因此可能不是减弱,而是加强。[17] 如果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法学期刊特别是CSSCI法学期刊和法学集刊,或许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引导法学知识生产:

第一,提倡撰写专题述评(Review)。述评为学术研究所必需,一篇合格的学术论文,应该在文章中首先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这是文章的有机组成部分,然后才是谈及本文对已有研究的推进。但从目前来看,大多数论文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18]另外,作为基本训练,期刊应该提倡撰写深度的专题述评[19] ,而不是单篇的浅层次的学科综述。这样才能够推进知识增长。

第二,确立不同类型文章的写作方式。除了上述述评(Review)的形式以外,法学文章还包括论文(Article)、评论(Comment)和书评(Book Review),等等。不同类型文章的写作要求各不相同,但作者、编辑往往并不清楚什么是论文,更不清楚论文和评论的区别。期刊在发表述评时往往变成为会议综述,发表的书评也往往是赞美胜过批评。《北大法律评论》曾在第1卷第1辑的“编后小记”中,试图区分“论文”和“评论”:“我们希望‘论文’的贡献在于理论的点滴积累,它要求我们将所研究的问题建立在此前已有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脉络上,通过概念或范式的演进逐步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与论文不同,我们希望‘评论’的贡献在于思想上的突破与创新,它的灵感可能直接来源于生活现实,它的论证也许不够严密,概念使用也许不够规范,但它的深刻、它的洞见、它的文采足以展现思想的魅力。” [20]但显然,这一区分原则还未能为学界所接受。期刊、集刊应联合学界好好检讨各类文章的写作方式。

第三,展开更多的学术批评。一方面,很多文章发表之后,缺少细致认真的回应;另一方面,刊登出来的一些书评,又多以恭维赞美为主。因此,真正的学术批评并没有开展起来。刊物肩负着组织学术批评的责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首先,在中国进行学术批评更可能会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因此,期刊在组织学术批评的时候,可以事先相互通报,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误会。或者做好长期规划,组织学术批评先从法学界最牛的人开始,甚至不定期做批评学术人物的专栏。如冯象所言,“北大的传统,赛、德二先生是幌子,开会发言或上街喊喊而已。真正对得起先贤和这座百年‘王八庙’的,是批判精神,包括对形形色色的赛某人德某人的辩论、批判。” [21]学术研究只有建立在学术批评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加以推进。其次,除了组织对人物进行学术批评的形式之外,还可以就问题进行学术批评。特别是一篇文章涉及的问题如果属于社会现实的重要问题,都可以进行组织。这其实就涉及到第四个建议。

第四,组织研讨新的学术问题。有眼光的编辑在发现一篇好文章或发现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学人展开研讨。主题研讨的形式,可以围绕着这一篇文章来组织几篇评论,也可以通过组稿将问题相近的文章编排在一起。特别是前一种形式,目前还相当缺乏。而后一种形式,目前不少刊物有在做,但往往主题并不集中,会导致形式大于实质。《北大法律评论》在组织主题研讨方面有着比较优势。特别是早期组织的“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第1卷第2辑)、“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第2卷第1辑),主题相对集中,有专门的评议。但以后所组织的主题研讨,各篇文章往往是主题相近,但彼此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不紧密。因此,应该回复早期主题研讨模式的传统。更进一步,可以将组织策划“主题研讨”与组织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同步进行。刊物编委会提前筹备讨论会,并由专人负责,能够解决有“论文”但“评论”不充分的问题,从而将刊物真正建设为学术同人的交流平台。

第五,鼓励判例研究。以《北大法律评论》为例,11年来共发表“案例研究”8篇,其中2001年(第4卷第1辑)之前就发表7篇。最近几年已经不再刊登。出现这样的问题,其直接原因可能是优质稿源的匮乏。更深层面的原因可能是,判例研究的写作方法比较特殊,很多人往往会将判例研究写成一个纯粹的案例分析,就事论事,缺少深度和思想提炼。真正的判例研究写作,可能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论文的要求,通过对个案的深描,来反思现实或理论上具有一般意义的问题。在中国,法院判决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同时,较之立法研究偏重于制度设计,判例研究重视实际经验,更能够推动法学知识生产。因此,期刊鼓励判例研究有相当必要。如有可能,可以先集中于讨论最高法院判决。

期刊还应通过推动树立良好的学风来引导知识生产,特别是应规范作者署名顺序。期刊可以对乱署名现象进行纠治。纠治的重点就是,主要由学生独立完成的论文,却把导师的姓名放在了上面,特别是将自己的名字放在学生姓名的前面。一旦在学术追求中掺杂有个人利益、贪婪或者虚伪,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在学术成就的评定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独创性和优先权,因此作者署名非常重要。如果对于荣誉的分配做不到公平准确,那么结果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会使人无法明确到底谁应该对研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22] 刊物能够做的工作,就是对合作文章提出要求,要求说明研究的分工和各自的贡献,并且提倡按照贡献大小排名。长期合作者可以轮流排名。另外,还要特别审查没有贡献却署名,甚至将实际贡献的人的名字去掉的情形。 [23]对于这样一种“学术剥削”,期刊应该在制止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做出表率。还有,期刊应在扶植新人方面做出更多的工作,而不是重在发表名气大的人的文章[24] ,应该鼓励新人打破专业界限,进行跨学科的知识整合的研究。[25]通过上述措施,期刊能够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

结语

总的来看,CSSCI排名并没有真正反映出法学期刊的知识影响力,更重要的是,CSSCI以引证次数和引证率(影响因子)为主要遴选标准,会对法学知识生产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例如,第一,激励期刊不发表无助于提高本刊引证次数或引证率的文章。就形式而言,属于书评和判例研究的文章最少可能被引证。第二,以CSSCI作为评价法学文章质量的标准,并不准确,比较而言,单篇文章的引证次数更能够用来准确评价文章质量。第三,就现有的法学期刊来看,CSSCI并不利于专业性法学期刊的发展。以北大法学院为例,它已经效仿美国主流法学院创办了多种专业性法学期刊。[26] 对于这些专业性法学期刊,可能更需要建立不同于CSSCI的评价标准。[27] 因此,法学期刊界与法学知识界,应审慎考虑改善CSSCI法学期刊的现有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引证的积极功能,减少引证的负面影响,促进法学期刊在更新法学知识、建立法学知识传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表

(限于篇幅,图片可点击放大查看)

注释

[1] 本文只讨论CSSCI来源法学期刊,不讨论CSSCI扩展版法学期刊。

[2] 参见侯猛:“数据如此分组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载《法学》2008年第3期。

[3] 当然,生产者或输出者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高质量者。See S. M. Stigler, Citation Patterns in the Journals of Statistics and Probability , 9 Statistical Science (1994): 94-108; and, G. S. Stigler, S. M. Stigler, and C. Friedland, The Journals of Economics , 103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5): 331-359.

[4] 讨论法学期刊的影响力,还可以从期刊对现实政治经济的影响力入手。例如,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如何影响决策、立法或司法。但是这一影响似乎难以量化,或许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不过,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引证期刊文章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可以用来衡量期刊、期刊文章、作者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力。例如,相关新闻,How the Supreme Court Misread My Research: Empirics and the Death Penalty, By Justin Wolfers,http://freakonomics.blogs.nytimes.com/2008/06/30/how-the-supreme-court-misread-my-research-empirics-and-the-death-penalty (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6月7日)。

[5] http://ref.cnki.net/knsref/index.aspx。

[6] 个别刊物引证次数偏少,例如《环球法律评论》(原《外国法译评》)、《中外法学》(原《国外法学》),其原因可能与其改名较晚有关。有些则是与其引证规范没有完整建立有直接联系,例如《法学杂志》。

[7] 关于法学的自我封闭性的更多分析,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以及,成凡:“当代法学的知识影响——一个基于学科间参考的经验调查”,工作论文,未刊。

[8] 《法商研究》与《现代法学》都进入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5名,但《法商研究》要比《现代法学》排名靠前。这是因为仔细区分后,《现代法学》所进入的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5名分别为第4、5、5、5、5名。而《法商研究》 所进入的5种他刊引证次数前5名分别为第4、4、4、5、5名。下文对类似情况进行排名都做相同处理。

[9] 《法学研究》、《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自引数分别为436、118、157次,远远超出引证第2名的次数(230、43、80次)。这说明,它们最重视自己的文章。

[10] 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9学科评估高校排名结果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排名第一。参见该中心网站,http://www.cdgdc.edu.cn/xkpg/2009/pgjg07_09.htm(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5月30日)。

[11] 《法学家》被引证次数偏少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是,其内稿率比其他CSSCI法学期刊要高。而内稿率高的一个直接原因是,《法学家》被中国人民大学认定为B类期刊,而同属B类期刊的只有《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其他CSSCI法学期刊,或者属C类期刊,或者C类期刊都不是。由于发表于不同级别的期刊所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本院教师更愿意在《法学家》发表,甚至将质量较低的文章在《法学家》发表。除非特殊情况,一般而言,质量较低的文章被引证的可能性较小。

[12] 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综述往往引证本院教师在非CSSCI法学期刊(尽管可能是CSSCI综合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这对本院教师有利,但却不利于《法学家》。依据表4提供的数据进一步核对,这一解释能够得到部分验证。

[13] 2008年底,《法学家》进行改组,由具有长期办刊经验的张志铭教授担任执行主编。2009年的《法学家》已经取消了学科综述,这与本文的主张不谋而合。

[14] 当然,就期刊发表的单篇文章而言,引证哪种期刊上的哪篇文章基本上是作者的个人主观选择。但如果这样的样本足够多,就会在客观上形成他刊对本刊在知识上的影响力。同时,一种期刊的风格、偏好一旦形成,比如,偏好发表理论法学的文章,那么就会给潜在作者的写作带来影响力。比如撰写理论法学文章时,尽管作者可能将文章发表在他刊,而不一定是该刊,但却可能会引证该刊的文章。这实际上就使得该刊对他刊在知识上产生影响力。

[15] 例如,《中国法学》和《法商研究》比较多地发表经济法的文章,而《法学研究》则较少发表经济法的文章,这从现有的影响系数上很难看出来。

[16] 依进入期刊他引前5名次数的排名中,《现代法学》与《法商研究》均为5次,但考虑到《现代法学》进入期刊他引前10名次数为18次,因此,将《现代法学》放在《法商研究》前面;《中外法学》与《法制与社会发展》排名并列第9。可参见表3。

[17] 这两段文字主要来自于成凡的评论,并在他的建议下加入此处,从而使得文章上下文的思路更为连贯。

[18] 一种解释是,不少期刊对字数有限制,而质量较低且财政较为困难的期刊更可能对字数有限制。

[19] 在这方面,《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有较好的尝试。

[20] 参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21] 冯象:“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载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2] 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59页。

[23] 法学界有个别教授就是如此行事。例如,本人口授一个大纲,然后让学生组织材料去写,最后单独署名发表。

[24] 名气越大的人,往往他的学术能力就开始下滑。这些人往往是参与众多仪式场所和会议活动,还要在各种场合亮相发言,包含着大量时间与精力的奉献与牺牲,这种奉献与牺牲就是这一特定象征性资本积累──学术名气──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参见波丢:《人:学术者》,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25] 现有学术竞争规则要求知识训练,要求服从固定的学术标准,注重资深者的贡献,尤其是要尊重各专业领域的界限。这种强调使年轻学者很容易感到,从事狭窄问题的研究,要比从事大范围问题的研究更稳妥。专业化的一个根源,不是源于知识的内在发展规律,而是来自现代大学中特殊的组织结构。参见刘易斯 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26] 例如,《北大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金融法苑》、《刑事法评论》、《网络法律评论》、《北大知识产权评论》、《法律书评》、《行政法论丛》、《法律和社会科学》、《财税法论丛》。

[27] 参见苏永钦等:“从美、日、德的法学期刊看我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与出路”,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七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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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21-03-25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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